嫌疑人已被判刑,而罪犯家屬至今沒有收到刑事判決書,這是怎么回事呢?有的人說法律規定刑事判決書只送達給公訴機關和被告人以及辯護人,而沒有規定判決書要送達給被告人的近親屬,法院辦案人員可能也是這么認為的,不然就不會發生被告人親屬收不到判決書的問題。
法院不給被告人親屬送達判決書對不對呢?當然不對,而且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3號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判的,宣判后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司法解釋和刑事訴訟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法官卻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辦,屬于法官失職行為,或者法官平時不注意查閱司法解釋,而忽視了當事人的權利。沒有把精力投入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中來。
作為被告人的近親屬,被告人判刑宣判后,至今沒有收到判決書,現在怎么辦?近親屬可以和辯護人聯系,或許辯護人該給被告人親屬轉交判決書而沒有轉交,也可以直接到法院刑庭領取判決書,如果刑庭不給,還可以書面形式將相關情況反映給法院紀檢組,因為給被告人近親屬送達判決書是法院的義務,而不是由其親屬乞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