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的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進展來看,有三個政策是已經確定并在執行的:
1、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實行政事分開,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今后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目前,為了配合黨政機構改革,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這一工作,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所有的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整合到行政機關,或者轉換為行政單位,比如規劃局、國資局、醫保局等,有的地方掛牌到行政機關,有的地方單設為行政部門。所有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保留或者整合公益服務職能,例如房管局、社保局、就業局、農機局、水保局等。
2、事業單位不再參公。行政職能是事業單位參公的依據,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后,也就不再參公。原來已經取得參公身份的人員,保留參公身份和待遇,以待進一步深化改革。省考、軍轉、群團等六類參公人員,可以在公務員崗位和黨委參公崗位上自由轉任,前提是有空缺的崗位和行政編制。
3、行政執法機構綜合改革后,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后,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原則上省級只成立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不直接成立行政執法機構;市縣同樣不成立執法機構,設區的市,市級行政執法機構與區整合,以區為主;以縣區為主,成立農業農村、文化旅游、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五領域執法隊伍;鄉鎮探索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綜合成立行政執法綜合服務中心。新《公務員法》修訂草案,依然保留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也對法律法規授權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除工勤人員參公做出了表述。因此,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之后,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能不能保留參公性質,目前還沒有確定的消息。已經改革的,只有遼寧省沈陽市文化執法總隊及直轄區支隊確定保留參公屬性,這種做法能不能推廣到其他領域,能不能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目前還是一個未知數。
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原來承擔該項職能的人員和編制,也應該一同劃轉,直接轉為行政機構的單位更不用說了。問題是,行政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只減不增,而且不能利用機構改革之機,突破編制總量限制。行政部門的編制本來就十分緊缺,如此多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對應的事業人員和編制也一同劃轉,卻沒有同等數量的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機關也不允許存在事業編制,出現混編混崗現象。
目前,各地對參公人員和編制按實際情況進行了統計,對確因行政職能劃轉,因原來的工作需要,隨之進行劃轉的事業人員和編制,也進行了調查摸底,并允許部分劃轉,也允許在改革期間存在行政編制與事業編制混雜的現象。這部分被劃轉的參公人員和編制,很可能就直接由參公人員過渡為公務員。
問題是行政編制數量不增加,市縣機構改革2019年3月底結束,同時又要求“突破總量增加編制”、“擅自增加編制各類”等違規問題最遲于同年6月底整改結束;“違規超編”、“行政機關混用事業編制”等問題于2020年10月底整改結束,積極穩妥消化超編人員,嚴格規范編制管理。市縣基層因機構改革造成的“政策性超編、混編”問題突出,編制消化壓力大,改革難度加大,即使行政、事業編制都會行省級統籌,能不能在短短的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妥善解決,都是一個大難題。可以預見,為了減輕編制壓力,各地在劃轉參公編制時,都會慎之又慎,以避免口子開得太大,影響兩年后的違規使用編制消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