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在這一塊的態度基本上是這樣子的:
1.在和人販子搏斗的過程中,導致的對方受傷/殘疾/死亡,一律是正當防衛或見義勇為———屬于無限防衛;
2.人販子放下孩子逃跑,在追趕人販子、阻止人販子逃跑,與其搏斗算,輕傷算正當防衛、見義勇為;致死或者重傷、殘疾則要看實際情況,是不可控制的意外還是可以避免,后者算防衛過當———因為拐賣人口性質惡劣,基本上大概率不會起訴或處罰;
3.人販子投降或者失去傷害能力以后,對其拳打腳踢導致輕傷的,算防衛過當,因為性質惡劣,同樣基本不處罰;如果是重傷、殘疾、死亡,則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處理!
具體的要問警察了!一句話:只要說是搏斗過程中導致的,基本上一律是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