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合法,黃昏戀也是戀,不僅僅是年輕人,中老年人也有權利體會戀愛同居的甜蜜和激情。用時髦一點的詞來形容就是試婚。但是要注意,有些人自認為單身,但是同居后卻被法院判了重婚罪,嚴重時面臨牢獄之災。
沒有結婚就同居,很容易讓人聯想到一個詞--非法同居。其實這是很多年前的一種說法,帶有較為濃重的封建氣息。不結婚同居就犯法嗎?當然不是,否則現在的年輕人不得全都給抓起來。其實現在已經沒有了非法同居一說了。那么“非法同居”這個詞怎么來的呢?
一、非法同居這個詞是怎么來的?
在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曾明確規定:“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在這里首先提到了非法同居,后來大家對沒有領結婚證的男女同居關系稱作為非法同居。是不是感覺有些見不得光呢?
但是到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指出:今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大家發現沒有,已經沒有非法同居這個詞了,說明法律的修訂要順應現在的社會發展。不能將不結婚就同居認定為非法的行為。所以大家以后不要再順便說非法同居了,這樣才會顯得咱更有文化。
那是不是所有的不結婚同居行為都是合法的呢?當然不是,便于理解,大炮給您講幾個真實案例。
二、同居的幾種常見案例
1、沒有配偶之間的同居
2019年,58歲的李先生和52歲的王阿姨都是上海本地人,原本沒有完全沒有交集的2人,因為經常參加社區舉辦的文藝活動而相識。李先生妻子過世的早,已經單身10多年了。而王阿姨夫妻感情不和離婚,也單身5年左右了。兩人一見如故,總有著說不完的話,慢慢的互相就有了好感,并確定了戀愛關系,并共同在外租房生活在一起。但是害怕孩子不同意,所以就一直隱瞞著。
在不認識的外人看來,2人就是一對恩愛的夫妻,所以鄰居都默認為他們是中年夫妻。李先生的兒子發現李先生近一年行蹤非常的神秘,經常不回家,所以跟蹤李先生,直到發現了這個秘密。李先生兒子擔心王阿姨是欺騙他父親的房產和存款,多次勸阻仍然沒有效果,以非法同居為由,打了報警電話。
案例分析:李先生和王阿姨都是單身的狀態,雖然有結婚史,但是皆屬于法律上的未婚狀態。所以他們的未婚同居狀態和二十多歲的年輕人一樣,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戀愛自由。戀愛同居的行為,不僅不受道德的約束,更應該得到鼓勵和祝賀。從一定程度上來說,能減輕兒女的養老負擔。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不以夫妻的名義
2018年,四川廣元的30歲小徐,來到廣州某電子廠打工,小徐已經結婚,并有一3歲兒子。小徐發現和他在同一流水線上的22歲小李漂亮,活潑可愛,身材好。想著自己一人在外工作,非常的寂寞,所以就謊稱單身,對小李展開瘋狂的追求。小徐對小李無微不至的關懷,以流水線組長的身份安排給小李最輕松的工作,每天都會給小李購買早飯。小李覺得小徐對他是真心的,也就答應了做他女朋友。
熱戀期的小徐和小李,不再各自住在宿舍里,到了廠區外賣租房子住,就這樣持續一年多的時間,過著沒羞沒臊的生活。無論是朋友還是鄰居,大家都知道他們是情侶,感情很好,讓人非常羨慕。可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強。小徐老婆在和小徐一次視頻中,無意發現了小徐的桌子上有女孩的護膚品,再根據小徐平時反常行為,直覺告訴她小徐出軌了。
案例分析:小徐并不是單身,已經和她老婆辦理了結婚登記,并育有一3歲兒子。而和其同居的小李沒有結婚。屬于有配偶者與沒有配偶者同居,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他們并沒有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問題來了,小徐這種同居行為違法嗎?
當然違法,違反了民法典中關于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有人說了這是廢話,不痛不癢的,法律會對小徐有什么懲罰嗎?小徐同居行為屬于法律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小徐的老婆可以以此為由提出離婚,同時也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大家注意咯,這里說的同居和出軌,開房不是一個意思,同居更多的是強調持續的狀態。而出軌,開房是偶發性行為。所以經常會見到,以對方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的關系而起訴離婚,結果卻離不了的現象。
3、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以夫妻名稱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2018年,廣州的45歲張先生與妻子長期感情不和,經常發生爭吵,張先生甚至有時候會有家暴的行為。妻子不堪忍受,帶著孩子去了外地生活,處于分居的狀態,這一走就是3年多。張先生認為自己現在的生活和單身離異沒有任何區別,寂寞無聊。一次在交友軟件上認識了同城的40歲何女士。
張先生和何女士越聊越投機,明確的告訴何女士自己已經離婚了,認識了2個月之后,張先生邀請何女士來自己的房子里居住,開始了同居的生活。張先生在何女士身上體會到了初戀般的甜蜜和溫柔,為了表達忠心,告訴朋友和周邊的鄰居,自己已經離婚了,何女士是現任的妻子。
大家都對他表示祝福。何女士多次催促張先生一起去民政局登記結婚,但是他都以各種理由拒絕,因為擔心沒有和妻子離婚的事實敗露,就這樣2人又生活了一年多。直到一紙重婚罪的法律文書送到何女士和張先生的手里,張先生徹底蒙了。
案例分析:張先生是已婚狀態,何女士是未婚狀態。張先生和何女士長期穩定的,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符合事實婚姻的基本條件。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顯然張先生已經構成了重婚罪。在上述同居的情形下,很可能會涉及構成重婚罪,要知道,重婚罪可是刑事犯罪的范疇,要承擔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民事責任方面,另一方同樣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后總結:無論是年輕人,還是中老年人同居,只要不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都不屬于法律監管的范疇,戀愛自由,即使長期同居不結婚也不會犯法。但是要注意,如果不結婚,就不屬于法律認可的婚姻關系,在結束同居關系時,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一說。最重要的是,同居時一定要清楚的了解對方的真實身份,避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