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有林場的改革,中央曾印發過《國有林場改革方案》,明確了國有林場的功能定位,并對其改革作出了具體部署
一、機構改革
在明確國有林場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具體有4點:
1、對原有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
2、對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逐步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
3、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
4、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
二、人員安置
分類制定國有林場及配套機構的人員安置改革方案,通過多種方式逐年減少管理人員,最終實現合理編制和人員規模,逐步建立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逐步整合規模小、人員少、地處偏遠的林場所。同時,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干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