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么要給壞人辯護?
這個梗其實要展開說起來,完全可以做一個專題,何律師在此先簡單介紹一下。
其實很多法學院學生、律師新人也經常會有這樣的疑問。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是法治國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要義。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經合法司法程序宣判才能判定公民有罪,因此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僅僅是有嫌疑而已,
有嫌疑自然不等同于有罪。所以尚未宣判就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壞人本就是不合適的。
有的小伙伴要忍不住說了,有的案件那么明顯,還費那事兒干嘛?就是你們律師愛錢!
(何律師想唱一曲《竇娥冤》)
這里就涉及到法治中的一對基本概念——公權與私權。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之間都是私權之爭,因此證據規則上只要達到高度蓋然性就可以采信。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權、生命權所面對的是代表公權力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
你想想,一個個人要和國家公權力對抗,公權這邊掌握著強大的資源可以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且對抗失敗的結果是失去自由甚至生命。那是不是首先得允許犯罪嫌疑人請個專業的給他提供點幫助,否則雙方力量就更加失衡了。
又有小伙伴要跳出來說了,就是你們這些律師巧言令色,幫助壞人脫罪,還要找借口!
何律師想說,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終無罪,只能說明檢方的證據不足,既然證據不足,先入為主的認為惡人應該受到懲罰,本來就是非理性的。
刑事訴訟之所以采取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就是因為要充分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權利,防止公權侵犯私權,而律師在這個過程中扮演著最為關鍵的作用。其實,律師的存在不止是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更是促使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全面深入的調查取證,做到最大限度的嚴謹。
有的小伙伴又要說了,如果你的家人被殘忍的殺害,你還能說的這么輕巧?
其實事實已經向我們證明,因為枉顧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已經出現了不少的冤假錯案。試問如果被冤者是你的家人,那你又作何感想呢?而且因為冤假錯案而導致真兇逍遙法外,被害人的家人又會作何感想呢?
說到這里,何律師忍不住要給大家安利一部日本律政劇《Legal high》。不僅僅是因為劇情本身,更是因為編劇和導演對于法治的理解,讓何律師深感震撼。
正是基于法治的理念,我們國家目前正在推行刑事訴訟律師辯護全覆蓋,讓每個犯罪嫌疑人都獲得辯護權的保障。
也正因為此,一個合格的律師,應該遵循的是律師的職業規范,而不是普通人的"民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