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當下社會的很普遍的現象,現在的民間借貸很大程度上,不同于以往是為了孩子上學、蓋房等而借錢,大多數人是為了經商而借錢,隨之而來的是,債務人生意做大做強了,償還能力自不必說,可以順利償還借款,一旦生意失敗,喪失償還能力,那么債權人就會急切要錢,上門逼債。每個人借高利貸,肯定有自身難處,但大多人是在飲鴆止渴,明明知道生意轉機可能性不大,而懷著賭徒心理去夢想起死回生,所以對待問題的時候,一定要理智,否則會自釀苦果。
國家為了維護金融秩序,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為更好的處理民間借貸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第二十六條規定怎么理解,我簡要說明:
1.借貸雙方約定月息2分的情況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時,法院予以支持;
2.借貸雙方約定月息在2分-3分之間的,借款人已經給付出借人的,不得通過訴訟主張要回超過2分部分的利息,通俗一點講,就是借款人已經給的超過月息2的部分不能要回,出借人也不能通過訴訟去追要超過月息2分的部分。
3.借貸雙方約定月息超過3分的,借款人已經給付出借人的,可以通過訴訟追回,沒有給的,可以不給。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在處理問題上,不能過激,有句俗語叫“好借好還,再借不難”,不要把自己的路堵死。另外,確實還不起借款,先向對方說明一下,是否能將利息暫停。如果不同意,可以先置之不理,等其起訴,但是一定要清晰認識到,錢不還,利息是在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