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原創,崔新江律師的回答,還是比較全面,中肯的?現實生活中,要取得出軌的直接證據是比較難的,大多數的案件能提供的,無外乎微信、QQ的聊天記錄、電話記錄、開房記錄等。“但這些證據大都屬于間接證據,單獨一兩樣,法官很難采信。”尤其在庭上,被指責出軌的一方還會以各種理由否認,證明力相對較弱。
“捉奸在床”的照片當然要好一些,如果還有人證在場,證明力會更強一些,能給對方造成比較強的心理威懾,迫使對方讓步的可能性比較大。但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不是在自家“捉奸”,很多場合需要破門而入,這樣得來的證據容易被認定為非法證據而被排除。
一言概之,法庭對出軌的證明要求比較高,最好能盡可能多地收集各類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
二、開房記錄的證據效力。
最基本得有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開房記錄屬于個人隱私,非經合法程序和途徑無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不能證明其取得證據的合法性,該證據將被排除。
另外,如果通過不正當途徑查開房記錄,那么不光證據來源不合法。因為只有公安內部有權限的人才能拿到開房記錄,這屬于個人隱私,一經檢舉,公安涉及人員將被追責。如果造成了不利后果(如把開房記錄上網公開等),屬于侵犯隱私權,對方可以告其侵權。
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搜集證據。她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該證據。
離婚案件中,短信、通話記錄被越來越多當事人收集,尤其是開房記錄,因公安機關對于賓館、酒店的開房登記及同住人信息均詳細記錄,故很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把開房記錄作為主張對方有外遇的有利證據,但法院又該如何認定呢?
較短時間內有過多次單獨與一名女性的開房記錄確實能作為一方有過錯的證據,但是證明力并不強,若一方當事人對開房記錄有合理解釋,不能單純以開房記錄作為有外遇的證據使用。一般情況下,有開房記錄,而一方又沒有合理解釋,法院可以采信該證據。但是開房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有前提條件,在對方有合理解釋情況下,法院也未必會對此證據予以認定。
三、微信聊天記錄如何作為證據使用?
以往舉證配偶出軌,另一方通常提交的是開房記錄、“艷照”等,這些取證難度都比較大。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通過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微博、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作為證據。所以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
庭審對提交的證據要做“三性”認定,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微信聊天記錄也是一樣的,首先要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其次,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數據應保存在終端載體中。最后,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
由于微信非實名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微信證據在法律上就與案件沒有聯系。目前,審理中一般是依靠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的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