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農村的宅基地管理一直都比較嚴格,只是在過去很多人卻沒有法律的意識,以至于并沒有進行提前的申請,直接選擇一處地方進行建造,這樣的話其實是不符合法規的。有一些人則是直接將宅基地建造在了耕地上,這樣也不符合相關的規定。還有一些宅基地的面積超過了相應的標準。當然對于這些歷史原因造成的亂象,目前國家采用著保守的方式,并沒有將其直接拆除。
在過去也有一些家庭,建造了幾處房屋,并將多余的宅基地賣給城里人或者外鄉人。按照如今的法規來看,自然是不符合規定的。畢竟《土地管理法》中表示,宅基地的所有權則是在發包方的手里,任何人不能進行買賣交易,畢竟大家只有其中的使用權。這樣就意味著城里人和外鄉人是不能購買宅基地的,只能在村集體內部進行合法的轉讓,符合相關的條件就行。
因為房屋的拆遷補償是直接補償給房屋的所有權人的。所以,綜上所述,非本村人買了農村宅基地房屋,是否能享有房屋的拆遷補償費用,首先要看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詳言之:
因農村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交易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也只能在村集體組織內部流轉。
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分離,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買賣也只能在村集體內部流轉,否則該房屋買賣合同可能因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無效。
但在明律師提醒:并非所有的農村房屋的買賣合同都是無效的,也有例外情況。
第一種,因拆遷等原因國家對土地進行征收,將農村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流轉不受該限制,合同有效。
第二種,合同簽訂后,買方戶口遷至本村,符合法律規定的在本集體成員內部流轉,合同有效。
第三種,房屋連環買賣,最后一手買賣合同的買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符合法律規定在本集體組織內部流轉,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且前面幾手的房屋買賣合同均有效。
還值得注意的是:村委會是否同意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村委會是否同意都不影響合同真實有效。
同樣的,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使村委會同意,買賣合同仍然無效
。
如果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涉案的房屋并未列入拆遷范圍,買受人直接要求索賠的話,因為宅基地上的房屋評估價值不高,索賠數額有限,因此買受人應在能確定拆遷利益的情況下,主張索賠時機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