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直是老大難問題,一部分原因是建設方未按進度支付工程款,加上施工單位會存在前期墊資,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另一方面也存在建設單位支付了工程進度款,但是施工單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重點關注,并于2019年12月30日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724號國務院令,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進行了規定,特別是建設領域有特殊的規定。
其中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該條對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做了規定。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該條為防止施工單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提供了堅實保障。

所以說,國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很重視,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前期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但是從長遠看,形勢一片大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