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和鄉鎮屬于同級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當。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輪機構改革,省市縣鄉四級的機構和編制都實行“限額管理”,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程序,嚴禁超限額設置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按照規定嚴格設置。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積置換參公或行政編制“逆向流動”的現象。
因此,像題主所說的事業管理崗轉參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為上述的編制總控影響,另外一方面參公事業編本身就要取消。本輪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全部被納入清理范疇,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關。今后,除執法類機構外,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職能,就失去了參公的依據,參公編制取消勢在必然。既然參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許其他身份的事業編轉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