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見:標準的‘’正當防衛‘’,防衛者依法不負任何責任;至于行兇的小偷死亡系小偷罪責自負。
一,先談一談小偷盜竊中‘’拔出刀來刺向‘’被搶者的行為性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丶詐騙丶搶奪罪,為抗拒抓捕丶窩藏贓物、毀滅證據當場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的,按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定罪處罰,而該條就是關于搶劫犯罪的規定,這就是刑事法律中俗稱的‘’轉化搶劫罪‘’。本案例中小偷原本屬盜竊行為,但在實施盜竊犯罪中卻拔出傷人奪命的‘’刀‘’,并當場拔出刀向被搶者‘’刺來‘’即當場行兇危害失主的生命以達到當場劫取財物的目的,其犯罪性質己由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
二,我國《刑法》第二十條二款規定:對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行兇、殺人丶搶劫丶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實施防衛,致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負責任。該條款明文規定:正在實施危及被搶人生命安全的‘’搶劫罪‘’人,實施正當防衛即使致搶劫犯死亡了也依法不負責任。
三,當然,具體到犯罪的過程中如何判斷侵害人行兇的‘’正在進行‘’并非我們在寫文章時那樣理論上的想當然丶理想化,犯罪是千變萬化,不可能由被搶人,真正的受害人預先有設想的,所以,辦案人員在具體辦案時應該從實際出發不能象過去那樣過份苛求被搶人應該這樣或不應該這樣。對被搶者只要把握好行兇者已停止、已不能侵害就應停止防衛,就不會承擔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