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題干所述,應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偽造股東簽名將兩名股東總計66%的“股權”全部轉移到自己兒子“名下”。
如何維權,不外乎通過刑事、民事、行政三種途經。現分述如下:
首先是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刑事訴訟維權。即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職務侵占罪”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自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第84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股東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公安機關會對股東被侵占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如果達到立案標準并符合立案其他條件的,相信公安機關會立案追訴。
相對于其他方式維權而言,通過報案由公安機關介入,對于查清案件事實,維護自己的利益更為便捷。但對于“偽造簽名、變更股權是否構成犯罪”,司法實務中爭議較大。根據職務侵占罪的定義,職務侵占罪侵占的是“本單位的財物”,而根據題干所述被侵占的是股東的財產。據筆者查證,2009年3月15日,《人民法院報》刊登了《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構成職務侵占罪》一文與本案類似,案件中的侵權人被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刑,侵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次是請求公司登記機關進行查處,通過行政機關維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9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其他股東的股份轉讓給他自己的兒子名下,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供偽造其他股東簽字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東會決議》,以騙取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變更登記。因此,股東可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偽造《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東會決議》為由,請求公司登記機關查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06月28日頒布了《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東會決議》系偽造后,由其直接撤銷公司登記或責成公司股東自行處理股東的股份問題,然后辦理變更登記。
再次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維權。《公司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據此,股東可以《股權轉讓協議書》和《股東會決議》系偽造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兩份文件無效。然后,根據《公司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由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以上回答,希望對股東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