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就個案發表看法。只結合已有司法判例,針對“利用病假旅游”這一情形,分析推測其背后的裁判邏輯。僅供參考。嚴禁不區分具體情況和案件事實,生搬硬套。如欲采取行動,需要攜帶證明材料與律師面談。
企業面對其認定的員工“利用病假旅游”這一情況,一般會以該員工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理由辭退員工。認為病假期間旅游不符合病假初衷且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理由成立,合法解除;理由不成立,違法解除。那么,如何來判斷前述“理由”是否成立呢?其中會涉及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員工是否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主要是病假期間的外出是否屬于旅游)、違反的程度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具體來說,
1、企業規章制度應合法有效。合法有效是指規章制度的制定內容、制定程序、內容公示都要合法。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有損害勞動者權利的內容。規章制度要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且要向勞動者公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有的地方認為即使規章制度沒有對特定情形進行規定也可適用誠實信用和職業道德原則來填補。例如有的法院認為,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導致勞動合同失去繼續履行的基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司法實踐中倡導用人單位制定明確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但是不能苛求對勞動者的日常行為事無巨細地作出規制。對于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中沒有具體涉及的情形,應當遵循民法基本原則加以理解適用,而誠實信用原則不但是勞動者應當恪守的社會公德,更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勞動關系的基石。因此,具體到病假這一塊,即使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對勞動者休假地點作出限定,但是勞動者休假期間的行為應當與其請假事由相符。
2、員工要有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企業需要充分舉證員工在病假期間的外出等行為屬于“旅游”與請假事由不相符,不具有正當性。如果無法證明員工病假期間的某特定行為屬于“旅游”,不具有正當性,可能也不會被法院認定為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例如有的判決本院認為部分有這樣的意思表示:但某某公司提交的郭某朋友圈截圖的公證書僅反映出郭某在2017年8月19日及2017年9月24日有外出爬山行為,曾發布微商信息,并不足以證明郭某存在某某公司在仲裁及一審主張的其到處旅游休閑、為其他公司工作、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此外,郭某外出爬山的行為不能直接被確定與病休醫囑相悖,發布微商信息發生在其休病假期間,并未對其本職工作產生影響,亦未構成某某公司所主張的違反公司商業道德行為準則,某某公司據此主張郭某嚴重違反其公司規章制度,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證明病假期間存在旅游行為(不具有正當性,與請假事由不相符)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絕對是個技術活。
3、員工的違反行為要達到“嚴重”的程度。關于何為嚴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從違反規章制度的動機、次數、后果、影響、損失等幾個方面考慮,如造成的后果或者影響是否嚴重、是否多次違反、是否造成了重大損失、是否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等。已經失效的《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也可以被用來參考。該條例中有有這樣的規定,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一)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二)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 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三)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四) 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五) 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六) 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七) 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具體到病假期間旅游這一情形,如果病假期間外出行為被認定為不具有正當性,法院一般會認為這種行為屬于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即使企業的規章制度里沒有就病假旅游這一情形進行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