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江蘇省出臺了《規范完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了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在內的11種情形可以進行補繳。在當前全國大部分地區不能補繳養老保險的前提下,江蘇省這一規定的出臺,不得不說對那些即將退休或接近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還不足的人員來說是個大大的福音。
根據《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補繳1995年12月31日前的養老保險費,根據職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歷年的繳費工資,原固定工單位按20%、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和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單位按18%、個人按補繳所屬期的個人繳費比例補繳本金和利息,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補繳1996年1月1日以后的養老保險費,根據職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歷年的繳費工資,按省政府規定的相應年度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并從補繳所屬期次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
本人歷年繳費工資難以確定的,可按補繳所屬期當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基數進行補繳。注: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所屬企業參加統籌時間。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不管補繳哪段時間的養老保險,除了應繳納的保費外,還要加收一部分的滯納金。由于此次補繳,不屬于強制性要求企業必須補繳。因此,當職工想要補繳時,基本上就只能自行承擔全部的費用。對于那些補繳06年以前養老保險的,由于那些時候保費較低,相應的補繳起來應該不會太吃力。那些補繳06年以后養老保險的,特別是10年后那段時間的,相應的費用就要高一些。建議補繳的時候好好考慮一下,如果年齡不大,離退休還早,不建議補繳。要是即將退休了,還不夠繳費年限的,可以補繳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