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糾正一下概念錯誤,法人是組織名稱,法人代表才是法人的主格責任人。公司讓你掛名的是法人代表,實際上是具體操縱人在規避涉法風險,責、權、利是統一的,利弊得失是相輔相成。操縱人找你作擋箭牌也是權衡了一下你的能力,因為你連法人與法人代表概念都搞不清,也表述不清。是最好的利用對象。一旦每月收取一萬元便構成了事實意義上的法人代表,公司所有表象意義上的抉擇都會成為法人代表真實意圖的表現。將承擔的責任分險是很大的。公司涉法與責任人都是關聯的。天上從來不會掉餡餅的,天下也沒有免費的午餐。介入公司,首先要學習公司法。其次身份證借給他人使用,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對方有這種想法,潛在的涉法風險也很大,因為你對具體情況一無所知。但對具體形式的簽字難逃法律分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