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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倆從字面意思上來說,它就是兩個概念,而且既然在法律條款當中出現這兩個詞了,那它肯定就是不一樣的!
下面來分析一下:
無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簡單說,就是法院未進行判決之前,沒有人是犯人!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作出不起訴決定。簡單說,就是檢察院、法院沒有切實找到你犯罪的證據,就只能推定你沒有罪,就會無罪釋放的。
一、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的概念
(一)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除以上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于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二)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被告原則”。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派生標準。由于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追訴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訴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為的法律原則。
二、 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的確立意義
(一)無罪推定
確認無罪假定原則,有利于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問題。
確認無罪假定原則,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辯護權為核心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辯護制度的作用。
有利于進一步明確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難案件的正確解決。
有利于在國際人權斗爭中爭取主動權。
(二)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一項具體內容,其意義在于: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
從確立無罪推定,到向“疑罪從無”靠近,這當然是司法的進步。法院在三年五次審理后作出的無罪判決,比起更多同類案件最終語焉不詳地“撤訴”或者“從輕”來,更加符合“疑罪從無”的原則。
以上便是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的概念及確立意義,這兩項原則作為現代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既體現了現代文明對我國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同時也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一項最低限度的司法標準。
第三、法律依據不同:
(一)疑罪從無: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無罪推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