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這里我來全面給你普及一下。
我不用法律條款,不然你會蒙,我盡量地在法律條款框架下,說明白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
1、每年:每年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000個小時,也就是250天;
計算公式: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
2、每季度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2.5天;
計算公式:250天÷4季=62.5天
3、每月:每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約167小時,20.83天;
計算公式:250天÷12月=20.83天
4、每周: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40小時包含了每天中午午餐及午休時間;
計算公式:8小時/天x5天=40小時
5、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8小時包含中午午餐及午休時間;;
6、法律規定:任何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以上6條是怎么計算出來的呢?
從全年日歷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
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元旦1天、春節3 天、勞動節1天、中秋1天、端午1天、國慶節3天),
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
6、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因生產特點,不能實現以上5條的必須書面申請,經勞動行政部 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比如:計件制員工等。
7、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
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說到這里,大家肯定要問,如果單位擅自延長了工作時間怎么辦?
1、平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工資的150%計算加班工資;
2、休息日安排工作,按工資的200%計算加班工資;
注:如果安排了調休和補休,可以不計算加班工資。
3、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按工資的300%計算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11天:元旦1天(陽歷元月1日)、春節3 天(陰歷正月初1、初2、初3)
勞動節1天(陽歷5月1日)、中秋1天(陰歷8月15日)、
端午1天、國慶節3天(陽歷10月1日、2日、3日)
注明:每年這6個法定節日,其他放假時間都是從星期6、星期天換過來,加班按按工資的200% 計 算加班工資;
另外有人要問,你計算的是每月工作日是21.83天,怎么我們單位算工資卻是21.75天?
這是因為法定假日是帶薪休假,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故月計薪天數=(365-104)÷8=21.75;21.75常用于計算員工日工資;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
以上規定的工作時間,是根據1994年7月5日公布的《勞動法》,2009年8月27日作出部分修訂來的。相信大家都明白了。
明白了勞動合同法每天、每周工作時間規定,是維護我們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前提,其中涉及的不僅僅只是休假的時間,還會和加班費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