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該明確一點,公務員也屬于勞動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并未規定勞動者不可以做副業,只是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勞動法》來看,不管是企業員工還是公務員只要單位未規定不可以做副業,那么員工就可以做副業。我們再來看《公務員法》中的相關規定,《公務員法》中涉及到副業與兼職的條文有第六章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九章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 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 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從《勞動法》與《公務員法》來看,公務員做副業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只是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來獲取利益。公務員可以做的副業也有很多種:
第一:自媒體。現在的自媒體行業已經成為了許多人做副業的首選職業,不管你是家庭主婦,還是企業白領,或是公務員、老師、事業單位職工,只要有好的想法,感興趣的方面,都可以利用自媒體平臺做副業,只要你所做的領域能夠吸引粉絲就有不錯的收益。
第二:寫作。公務員隊伍中許多人都是大筆桿子,文筆自不必說。如果可以將自己寫材料的功底適當地用在寫作上也可以大有作為。這一領域成功的典范當屬當年明月(石悅),2006年3月他在天涯社區連載創作歷史作品《明朝那些事兒》,不僅自己名揚天下,還收獲了4100萬版稅。他的公務員生涯不僅沒有受到影響,反而官運亨通,現任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綜合處處長。
第三:送外賣、開滴滴。2019年1月,揚州市寶應縣網友在揚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寄語市長”頻道留言“你好,由于生活壓力較大,咨詢下公務員利用周末時間送外賣是否違紀?”。寶應縣紀委的回復是“公務員如因生活困難,利用周末時間送外賣,原則上不構成違反黨的紀律”。
總結:無論是從法律、規章制度上來說,還是從具體情況來看,公務員做副業都是可以的。至于做哪種類型的副業,則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決定,隨著科技的發展可選擇的范圍也在不斷的增加。希望你可以早日找到適合自己的副業,也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能有一些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