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相信很多人在電影中都聽說過這句話,這就是沉默權。在眾多西方國家中,都在其刑事訴訟中規定了沉默權,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時有權保持沉默。我國刑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應該如實回答,并沒有設定相應的沉默權,但是一些被告人在受審時,對于犯罪事實始終保持沉默,閉口不談。雖然會出現被告人拒不認罪“零口供”情形,但是并不妨礙對其定罪判刑。

1、在刑事案件中,我國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在我國刑事案件中,在認定被告人犯罪行為時,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出現,一直比較注重司法機關的調查研究,通過完整的證據鏈去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果僅有被告人的口供,沒有其他的證據印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那么是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相反即便沒有被告人供述,也就是存在零口供情形時,如果其他的證據確實、充分的,那么依然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并判處刑罰。舉個例子,比如說有一個小偷盜竊電動車,正好被路邊的監控和行人看到,那么小偷在被抓到后,即便拒不承認犯罪事實,但是有相關監控錄像還有行人可以作證,那么證據確實、充分同樣可以認定盜竊罪成立。
《刑事訴訟法》第53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零口供,如何認定被告人有罪
前面已經分析了,沒有被告人供述,但是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同樣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下面通過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基本案情:2019年3月份A市B區張某某報案稱家中1萬元現金和一個金項鏈被盜;當日,公安機關發在某小區將王某某剛抓獲,并從王某駕駛的機動車內搜查出人民幣1萬元、金項鏈等物品。被抓獲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王張某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否認在B區實施入戶盜竊,否認去過案發現場。在被告人不如實供述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積極開展調查,隨后在后續的審查逮捕階段,通過以下四條證據鏈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盜竊行為。
(1) 時間吻合。公安機關經走訪調查,并調取相關監控錄像發現,王某出現在該小區的時間和報案人被盜的時間吻合。
(2) 足印吻合。公安機關在張某家中發現的腳印,與王某當天穿的鞋的腳印吻合。
(3) 搜獲得贓物吻合。在被告人機動車搜出的現金和金項鏈和張某家丟失財物相吻合。
(4) 無法做出合理解釋。被告人王某對于出現在A市B區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對于為何出現在犯罪現場也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該案中,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和檢察院提出公訴階段,被告人王某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屬于零口供案件,但是最后在審判階段,被告人最終承認犯罪事實,被認定盜竊罪成立。

綜上可知,在刑事案件中,我國是重調查研究,輕信口供的。因此即便被告人對于犯罪事實拒不承認的,只要有其他證據鏈向相印證的,仍然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希望解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