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財產
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財產,是否可供執行主要看該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于共有財產的執行規定如下: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所以對于共有部分的財產是可以執行,若是房產屬于屬于個人財產,則無法執行。
2、登記在子女名下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如果是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是可以執行。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管登記在夫或妻名下均為夫妻共有財產,未成年子女系家庭成員的一員,一般沒獨立經濟來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給,其名下財產自然是共有財產的組成部分,我國家庭成員的基礎關系決定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家庭共有屬性。所以未成年人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其名下的財產除因繼承、獎勵、他人贈與、報酬、收益等合法來源獲得外,不論來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財產的性質。
3、債權人撤銷權
如果通過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符合債權人撤銷權條件的,債權人可通過訴訟撤銷房產轉讓行為。
《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所以撤銷權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無償轉讓財產,包括贈與行為與遺贈行為;
(2)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一般此處指交易時交易價格沒有達到交易地的指導價格或者市場交易價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