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退休應視其單位,向社保局繳納的養老保險和法定退休年齡而定。并不在于是什么正式職工、或非正式職工的身份。從主題看“原供銷社正式職工”之意,你是否是已經離開了供銷社,或你所在的供銷社已經解體?
?供銷社在計劃經濟時期,經勞動局和主管局(縣、市供銷社)批準,招收的勞動用工,的確分別有:干部、全民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計劃內合同工、計劃外合同工、臨時工和小炊事工之分。
?但供銷社正式職工的稱謂,只局限于計劃經濟時期,在供銷系統或內部,作為在職人員流動、任職、工資、福利分配、與管理等待遇方面的參考。亦當時有別于其他性質的勞動用工,而并非是“優勢”終身制…。
?1982年以前:
因為,供銷社屬于國營經濟性質,其在職干部和全民固定職工身份的優秀者,凡符合條件的,經當時的組織部、人事局、勞動局考察、考核可擇優錄取或批準,在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流動任用(任職)。
爾后,凡符合法定條件的退休者,其退休待遇均以當時所在地區、所在單位的“性質定位”為準。不會再回供銷社辦理退休手續。
?1982年以后:
供銷社由原國營經濟性質,陸續轉變為集體經濟性質。一方面:享受著國家對集體經濟的優惠政策支持,特別是企業所得稅、農副產品稅、農業生產資料營業稅的征收(退稅)和免稅…。讓供銷社從中受益良多。
另一方面:供銷社也反哺于“三農”服務,用于農村“多種經營”發展的無償投入。一并發揮了相應的、較好的城鄉“橋梁”和經濟“紐帶”作用。
此間的“正式職工”陸續年滿法定退休年齡,從供銷社退休,由企業承擔養老金的發放義務和責任。
?1992年以后:
隨著改革開放工作的不斷深入,政府和職能部門進一步放權于企業,對干部和固定(正式)職工身份,陸續進行了合同用工性質的轉換;
勞動調配與人事任免關系(問題),同步進入市場經濟后,實行企業聘用制,簽約上崗。體現了勞動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同工、同酬…。
即:供銷社以聘用制,替代(廢除)了干部身份的任職;法定代表人聘用勞動用工,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亦為聘用制,替代了固定職工、正式職工身份者的續用…;
爾后統稱為合同工,其薪資、福利、養老、退休等待遇…,都是對等和一視同仁的。
1992以后,成立社保局,其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大病統籌、工傷保險等關系,一并移交給了新成立的社保局負責。企業與退休人員在管理上和經濟方面脫鉤。
(大約于2010年以后,社保局又將退休人員,移交給了所在地社區管理…。)
?簡言之,供銷企業各種身份的職工,辦理法定退休手續時,其程序、必備條件…等,與其他企業干部職工退休,是高度一致的。
亦最低繳費年限(工齡),不得低于15年(含視同繳費工齡);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女職工50周歲、特殊工種和病退人員男50周歲、女45周歲。
?辦理退休手續的具體程序是:
?①、本人寫出《退休申請書》、填好《退休審批表》,報請企業領導簽注意見、張榜公示;
?②、報主管局審簽。社保局審批、再次列榜公示…。
?③、經社保局審批、公示無誤后,即發文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一并執行兌現退休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