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土地第一輪承包期限是十五年,1997年到期后緊接著在全國范圍內開始了期限為三十年的第二輪土地承包。眼下離第二輪土地承包還未到期,十九大就已經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到2057年。2019年底國家出臺的《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也指出在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長久不變的前提下提倡實施“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

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不變,主要是為了保障農民的權益,促進土地流轉和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但是也同樣刺激了農村承包土地的買賣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第三輪到期后是否還繼續延長承包期限,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因此國家雖然延長了土地承包年限,但并不是意味著我們承租的土地可以私下自由交易買賣。
土地買賣在農村主要的形式是土地私下售賣給一些單位或個人用來建設廠房、私宅等,這是絕對不允許的。如果已經事實,所有的程序和合同都不會被認可,更不會得到保護,一旦被查實不但要強制恢復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質和原來的租賃關系,而且買賣雙方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因此這樣違法賣掉的土地終究會恢復到原來的狀況。

農村承包土地進行非法買賣本身不受法律保護,特別是出賣給一些企業開企建廠的情況,在用地政策越來越嚴的當下這條道路基本無法走通。農用土地即使你敢賣有人敢買,開企建廠的負責人也不可能用這塊買來的土地進行正常合法的經營活動,因為農用耕地在得不到相關部門審批變更成建設用地的前提下,企業負責人連企業的資質如營業執照都辦不下來,而審批的過程直接會審驗這塊土地的來源和用途。因此對出賣土地的個人根本不用等到土地回收那天就已經受到處罰了。
可能存在的情況就是把土地賣給個人做宅基地建房使用。但這種情況下在當下也基本走不通,在沒得到相應的審批之前,私自建房是違法的,一經查實會強行恢復土地原貌,無論蓋房進行到哪一步都會被扒掉。也許在農村還存在個別私自買地建房而未被查出的情況,這種情況可能會在土地承租到期時才可以發現,但是非法的買賣,出賣土地的人受到怎樣的處罰那也是咎由自取了。

另外要說的就是合法的土地征收和流轉經營這類情況了,這類情況轉租的農戶一般可以得到一些補償款或租金,但這類行為絕對不等同于土地的“買賣”。
比如國家要搞建設,要征收農民的土地,這里被征收土地的農民會得到相應的補償款,但這筆款項與“賣地款”還有著本質的區別。農村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但土地法也規定國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使用。這里被征收土地的行為已經得到了國家和村集體的認可,雖然相關的農戶會得到補償款,但在以后土地承包到期村集體回收土地時也不會再說什么,更不會再收回農戶得到的征地補償款。

再有一種情況就是土地流轉了,為了實現土地集約化、規模化生產,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我們國家是提倡對農村土地進行流轉的。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農戶也會得到一部分費用,但這也不是賣地款,而是土地流轉款,而且土地流轉雙方一般都要簽訂流轉合同,這里面會對土地流轉期限做一個明確的約定,不能是無限期,因為雙方合同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的年限。因此在土地承包到期時,流轉出去的土地也是自動回歸到農戶手中的,因此這里也不存在土地承租到期后農戶交不了土地的情況。

土地承包期的一再延長在一方面助長了農村土地的私下非法買賣,但這種情況在以后會越來越少,甚至于絕跡。國家土地征用和農村土地流轉是得到承認的,是合法的,因此在土地承包到期后面臨土地收回時,相關部門也不會因此為難承租土地的農戶,更不會收回當年征地補償款或土地流轉款。感謝閱讀,我是三農參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