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人違規(guī)被撞身亡,那么司機不人道主義賠償,算不算違法?
1、相關法律規(guī)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這個規(guī)定,假定機動車無責任,行人全責,那么通常情況下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如果行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常見的如碰瓷、自殺),這種情況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研究一下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實際上現(xiàn)行法律中,并沒有所謂“人道主義賠償”一說。而機動車無責賠(最多)10%,其本質有兩層意思,一種是機動車作為高速高危險設備,應當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一種是機動車占有更多道路交通資源,應當承擔更多的賠償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3、司法實踐中,大多數(shù)人對于機動車無責(最多)賠10%是理解和支持的,之所以很多人對所謂“人道主義”賠償有微詞,實際上關鍵原因是這一法律規(guī)定往往被濫用。
例如:
有的法院在處理類似問題時,不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判決機動車無責(最多)賠10%,而是不問青紅皂白,一律賠10%或更多。實際上應當根據(jù)事故的實際情況,例如行人過錯大小來綜合確定到底是賠償1%、5%、還是10%,如果這一法條被濫用,不利于規(guī)范日趨嚴重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有的法院對于“碰瓷”行為甄別、打擊不利。多數(shù)情況下,不是認真調查案情,而是本著誰鬧誰有理、誰窮誰占便宜的思路處理交通事故,這就造成那些故意碰瓷牟利的不法分子鋌而走險。
3、對于法院判決,不履行是不行的,不履行對方會申請強制執(zhí)行,給自己造成諸多麻煩。因此,處理類似問題,應在法庭辯論上多下功夫,而不是等判決出來去消極抵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