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與14周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構成強奸罪。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幼女年紀尚小,辨認和控制能力有限。幼女自己對自己性權利所作的處分行為無效,同時這也是出于對幼女的特殊保護。
另外,為了應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以不知道是幼女為由,來逃避刑罰。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在該意見中明確指出,對于和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一律認定為“明知”并按照強奸罪,從重處罰。
對于和十二周歲至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要結合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如果明知構成犯罪,反之者無罪。
實際辦案過程中,如何判斷嫌疑人是否明知哪?這個是一個主觀性的東西,需要結合一些客觀的證據進行分析。
比如受害人與嫌疑人的聊天記錄中,受害人明確提到自己的年齡或自己上小學幾年級等,這些都是常識性的東西,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能推斷出幼女的實際年齡。
另外幼女的衣著打扮及外貌也是進行判斷的一個重要特征!比如幼女被著書包、身高多高、身體發育程度、說話狀態等!
最后也要結合案發的具體環境、有無相關證人證言、被害人供述等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當然,有的時候,在缺乏其他有效證據的支持下,被告人又多次供述不一致,可以采用測謊儀的辦法,進行輔助偵查。
通過以上客觀證據進行判斷,嫌疑人應該是明知的,也應按照強奸罪從重處罰!
關于該罪,是否需要明知,法律規定進行了幾次修改。從2003年1月要求一般都需要明知,到2003年8月該規定的暫時停止使用,再到2013年該規定的廢止。
然后2013年10月最高院跟幾個部門聯合出具的針對不同情形而規定的意見!
修改的目的,還是為了保護未成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打擊犯罪。同時,也是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努力做到罪刑相適應。
具體規定無論怎么樣,都是指引我們不要犯罪,而不是抱著僥幸心理犯罪后,進行狡辯。
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不要為了一時之快,而抱有僥幸心里侵犯幼女的性權利!不然的話,等待你的將是刑法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