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理過類似的聚會喝酒后墜亡訴訟案件,結果相反,雖未簽免責聲明,但法院也判決我方當事人及其他參與喝酒人員,均無需擔責。
判斷同飲者是否應擔責的“三看”:
一、看其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例如強迫性勸酒,強行灌酒,拼酒,斗酒等,從而使他人陷入危險狀態。
二、看其是否已履行法定義務。
聚會的組織者,對全部聚會人員均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例如勸阻過度飲酒、提醒阻止酒后開車、照顧、護送等。
聚會的參與者,如存在勸酒、斗酒等先行行為,造成他人醉酒的,對醉酒者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例如要酒后進行適當的照顧,阻止其酒后駕車等非法行為。
三、看傷亡結果與喝酒行為有無因果關系。例如喝酒者神志清醒可自主行走,被送回居住小區門口后,拒絕他人護送,之后在小區內高墜身亡;再如,醉酒者已被安全送到家后,再次自行外出遇車禍而受傷或死亡。
【結論】“喝酒免責聲明”是否有用?如果組織者或參與者存在上述侵權行為,或者未履行安全注意義務,造成喝酒者傷亡的,《民法典》第506條明確將造成對方人身損害規定為不得免責事由,故《喝酒免責聲明》并不能免除其責任。反過來說,如果組織者或參與者不存在上述侵權行為,且已履行安全注意義務,即使沒有《免責聲明》,也無需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