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答部分我講講個人破產制度的一些內容和影響,和大家做一個交流。
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到三點:
1、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
2、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
3、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工作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首先我們看到這個方案是目前只是發改委的行政文件,不具備法律效力,只有經過人大或者人大常委的立法才能產生法律效力,這個方案是一個前期的試運行。
個人破產制度有助于激活市場主體的活力
我國一直以來只有企業的破產,但是沒有個人作為法律主體的破產規定,我們知道在市場經濟中獨立承擔風險是基本的要求,對于企業經營者更是如此,但是目前的債務終身制對于在活動、準備活動于經濟創新、發展的自然人來說風險巨大,比較知名的小黃車創始人就因為企業經營失敗被法院判定為老賴,可以說沒有任何的翻身可能性,這種結果對于個人、社會,乃至債權人都是最差的結果。
引入個人批產制度,有助于社會分擔市場獨立經營主體的風險,因為社會是在這個過程中整體收益的,有助于保護創新企業的積極性。
個人破產制度需要相配套的措施并行
對于個人破產制度的配套措施,《方案》中提出:
“要建立自然人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居民部門債務水平和債務結構的分析監測,完善自然人債務風險評價指標和預警機制, 建立社會公眾財務風險管理及理財能力教育培訓機制,防范自然人過度負債風險,處理好債權人權益保護與債務人生存權保護之間的關系?!?/p>
個人破產制度之所以引起市場普遍的關注,背景是我國居民部門的負債快速上升,網貸領域產生逃廢債,而年輕一代有普遍存在過度負債的問題,本文提到的信用卡就是一個縮影。
我的看法是初期影響不大,首先是試點,這個試點看起來不會從大城市開始,估計是二三線,較為完善的中小城市開始,我國的征信系統不夠完善沒法有效判斷是被動破產和主動耍賴,個人破產制度不會很快在大范圍內實行;然后第一批選擇的條件嚴格,不是你說還不起就能申請破產;第三申請破產后,自住房要被拍賣,而且要配合執行,現階段你不申請破產,反而可以賴在自住房里;第四,五年限制消費,十年不能貸款,每月收入扣除基本生活需要后全部還債權人,有違規記錄就破產失效,也很難熬的。
總體而言,利大于弊
在我國,因為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一些債權債務就此成為爛賬,長期纏繞著債權人和債務人,讓雙方都背負著包袱。
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于“逃廢”個人債務。
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例,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年或者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破產人必須騰退,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
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個人破產制度有助于迅速化解經濟中的債務癥結,不必浪費過多的社會資源在上面,形成更大的不良影響,破產人也可以獲取二次發展,對于債權人的權益更有利,破產人在社會上的信用基本上是凍結了,沒有正常人愿意去申請破產。
個人批產對“經營失敗的誠實市場主體給予適當寬容,使退出市場主體承擔合理有限責任,保留再創業機會,保護創新創業的積極性?!?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我們不能保證每個人都是被動破產,但是這個制度長期來看對于社會、破產人和債權人都是最優的結果,否則,債務糾纏在一個節點,市場的風險不能化解,負債人沒有賺錢的能力,債權人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幾乎是不可能的。
回到本話題,如果欠信用卡還不了,申請了破產,第2天又中500萬算誰的?中了500萬當然是你的,但是你只有所屬權,沒有支配權,這個錢需要先償還給銀行,也就是債權人,剩下的你才能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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