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參公單位,文聯、殘聯這樣的參公單位和行政執法類參公機構是有很大區別的。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使用編制不同。文聯、殘聯屬于群團組織,不是政府行政機關,因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故參照公務員管理,其機關在編人員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即公務員,享受公務員同等的工資和晉升待遇,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行政參公,類似的單位還有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工商聯、紅十字會等。而行政執法類參公機構,全稱應該是行政執法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一般為行政機關下屬的二層機構,其在編人員和群團組織機關在編人員都可以享受公務員同等的待遇,但實際上使用的是事業編制,而非行政編。一個是行政參公,屬于公務員身份,可以在黨政機關各部門自由流動,不受什么限制;一個是事業參公,享受公務員待遇,實際上還是事業編制人員,要調入行政機關目前雖然已經基本不受限制,但畢竟屬于逆向流動,需要重新進行公務員登記轉換身份,兩者在身份待遇上是有本質區別的。
第二,改革趨勢不同。群團組織目前不參與改革,只是在小范圍內進行自我革新,逐步調整內部一些職能和機構設置,整體的編制性質、人員狀況不會發生改變。短期內,群團組織應該不會進行較大動作的改革。而行政執法類事業機構一直在進行改革。其中,行政類事業單位已經在2018年黨政機構改革中完成,部分歸并進入行政機關,部分剝離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改公益一類事業機構,人員在過渡階段保持參公身份和待遇不變,未來視政策調整分流安置。今后不再允許出現行政類事業機構,不再保留事業“局”。執法類參公機構目前沒有統一的改革政策,只是小范圍進行改革試點,比如實行五大領域綜合執法、局隊合一等等,未來改革存在較大的變數,屆時是并入行政機關,還是保留參公狀態,不得而知。
換言之,群團參公機構以后基本上不會受機構改革的沖擊,而行政執法類參公機構則存在很大變數,有一定的改革風險,保障性反而不如群團組織。
事實上,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并不是全部都參公,越往基層參公的越少。比如鄉鎮綜合執法大隊,從事的是行政執法職能,但幾乎所有的鄉鎮綜合執法大隊都沒有參公,而是以公益類事業機構的身份代行執法職責,這類機構未來是否會參公,也是未知數。
第三,工作環境不同。主要體現在工作強度上,文聯和殘聯這樣的群團組織,考核性指標比較少,工作相對輕松。而執法類事業機構因為承擔一定的執法職能,直接面對基層百姓,事情相對比較雜,工作壓力會比群團組織大的多。
綜上,在文聯、殘聯和行政執法類事業機構之間選擇,想輕松、穩定、更有保障,可以選群團組織,反之想要有成就感,更有地位,可以考慮執法類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