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遇到交警查酒駕,人跑車扣,第二天去取車會被拘留嗎?
記住一句話:法律是沒有漏洞的。這種耍小聰明的行為可能面臨更為嚴厲的處罰,得不償失;當然了,如果足夠“幸運”,受到的處罰可能比“抓現場”要輕一些。
在說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酒駕、醉駕所面臨的處罰,然后將兩種處罰結果進行對比:
對酒駕、醉駕的處罰措施:
飲酒駕車(酒駕)即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醉酒駕車(醉駕)即大于等于80mg/100ml。如果含量在20mg以下,不構成酒后駕車,不會受到處罰,但考慮到駕駛安全,一般不建議繼續駕車。
再來看酒駕、醉駕的處罰(在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前提下):
酒駕第一次被查獲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暫扣駕照6個月,不拘留;
第二次被查獲的,除了上述罰款標準外,吊銷駕照,處10日以下拘留。
醉駕的,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更重要的是醉駕是要入刑的,即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一般也要處以1-6個月的拘役。實踐中,一般會被處以2-3個月的拘役,在看守所執行。
了解了酒駕、醉駕的處罰措施,我們再來看這種“耍小聰明”的行為究竟“值不值得”:
遇到查酒駕,人跑車扣,第二天去取車,如何處理?
首先,不構成酒駕、醉駕,也就不會按照酒駕、醉駕的標準進行處罰:
構成酒駕或醉駕的前提有兩個,一個是“抓現場”,即現場證明你酒后駕車了;二是體內酒精含量在現場測算出具體數值。
經過了一夜,大部分人體內酒精含量能降到20mg以下,如此一來,雖然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比如執法記錄儀、路上的監控設施等)證明你就是當晚的駕駛人,但因為沒有當場測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因此交警無法按照酒駕或醉駕的標準進行處理,這一項違法事實或犯罪事實就構不成了。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不會受到處罰:
如果簡單地以為不會被處罰,那就大錯特錯了。處罰的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處罰較輕,即“妨礙執法”:
交通法規定,交管部門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不服從管理的處警告或罰款。
但“跑”的行為不是簡單罰款就能解決的,執法記錄儀已經很清楚地記下了不接受檢查的違法事實,可能構成“情節嚴重”,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這是最輕的處罰,依據是執法記錄儀記錄的畫面,最輕是罰款,再重一些會被拘留5-10天。但無論處罰輕重,這種情況下還沒有構成犯罪。
第二種處罰較重,即“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如果逃跑的過程中,執法記錄儀清楚地記下了逃跑人員與執法人員有拉扯,或者有揮拳、擊打等行為,或者記錄下逃跑人在言語上有威脅的話語,那么極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這個時候就不是簡單的罰款+拘留了,已經觸犯了刑法,是要被處以3年以下的刑期或拘役、管制的。
在實踐中,酒駕、醉駕一直是被重點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近幾年一直都是高壓態勢,“棄車逃跑”更是重點打擊的行為,一般是不會從輕處理的,最輕的也得予以拘留,如果言語或肢體上再有一些威脅或出格的舉動,那么被判處刑罰也不是沒有可能的。
寫在最后:
綜上,“棄車逃跑”的這種小聰明還是別碰為好,而且一旦沒跑掉,在處理時是不會被從輕處罰的。
如果喝了酒,一定不要駕車,這應該是烙印在每一位駕駛人腦海中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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