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前有一段臨時工的工齡,可不可以算作視同繳費年限?實際上,關于臨時工的工齡到底算不算視同繳費年限,關鍵要搞清楚2個問題:一是臨時工轉正式工時的企業是否一致;二是做臨時工時,當地是否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下面結合問題,通過3案例,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關于臨時工的工齡認定依據
1.按照國家規定招收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2.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3.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主要文件依據:《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
二、如何認定臨時工的視同繳費年限?
為了讓大家能夠搞清楚臨時工的工齡認定問題,下面,根據上面提到的臨時工的工齡認定依據,結合3個案例,為大家做詳細解析。
案例1:1987年,老王在A企業,以臨時工的身份工作。1992年,當地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由于老王工作勤懇,被A企業轉為正式工,開始繳納養老保險。
解析1:1992年老王由臨時工轉為正式工,在1987年至1992年,老王一直在A企業工作。因此,老王從事臨時工的這5年,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
案例2:1987年,老李在A企業,以臨時工的身份工作。1990年,老李從A企業離職,到B企業,以臨時工的身份工作。1992年,當地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由于老李工作勤懇,被B企業轉為正式工,開始繳納養老保險。
解析2:1992年老李由臨時工,轉為B企業的正式工。在1987年至1990年,老王在A企業工作的這3年,不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1990年至1992年,老王在B企業工作的這2年年,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
案例3:1985年,老趙在A企業,以臨時工的身份參加工作。1990年,老趙從A企業離職,到B企業,以臨時工的身份工作。1992年,當地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但是,由于老趙是臨時工,B企業并未給老趙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直至1995年,老趙轉為B企業的正式工,才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解析3:1995年,老趙由臨時工,轉為B企業的正式工。在1985年至1990年,老趙在A企業工作的這5年,不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1990年至1992年,老趙在B企業工作的這2年,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至1995年,由于B企業沒有給老趙交養老保險費,因此老趙在B企業以臨時工身份工作的這3年,不可以算實際繳費年限。
寫在最后:
1. 如果臨時工的參加工作時間和轉正時間早于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的時間:當臨時工和轉正的單位一致,其最后一次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和轉正后的工作時間,可以連續計算工齡,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否則,無法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如果還搞不清,可參考案例1和案例3,以及解析1和解析3。
2. 如果臨時工的參加工作時間早于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的時間,轉正時間晚于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的時間:需要分段計算。一是當臨時工和轉正的單位一致,其最后一次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和轉正后的工作時間,可以連續計算工齡,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否則,不可以。二是在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以后,如果企業為臨時工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用,可以算實際繳費年限。否則,不可以。如果還搞不清,可參考案例2和案例3,以及解析2和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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