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坤鵬論可以負責任,非常明確地說出答案:
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屬違法行為!
即使是員工簽署自愿放棄社保申請書,不參保依然違法!
每每說到這個問題,許多用戶人單位苦不堪言!
在我國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強制性。
在《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同時履行的法定義務。
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和借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
那么,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會有什么問題呢?
坤鵬論總結了一下,一共有三個存在的法律風險。
第一:員工投訴的風險
因為即使是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也是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所以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補的話,就要從建立勞動關系那一天算起。
而且,如果員工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因用人單位脅迫其“自愿”放棄社保,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員工有權隨時提出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工傷、醫療費承擔的風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即使勞動者確實是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依然不能豁免工傷、醫療費等賠償責任。
第三: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的風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第86條等法律規定:
即使員工保證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但用人單位仍然面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強制征繳以及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如果逾期不改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些用人單位也很無奈,因為不少年輕的員工不愿意上社保,其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我國公民和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個人應該履行的義務主要有:1.登記義務。2.參保義務。3.繳費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是“應當”,用人單位是代扣代繳單位。如果職工不參保,屬于違法行為。
所以,即使員工承諾,甚至是寫下自愿放棄保證書之類的協議,都是無效的,不上社保肯定就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