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和國企的在職職工、退休職工,無論是改制前的招生制工人、還是改制后的合同制職工,從來就沒有、發放十三個月工資的說法;發十三個月工資的,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人員;
央企、少數大型壟斷型國企、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及福利待遇:
一:截止2004年底,企業的事業單位和人員(學校、醫院、公安、生活、商業等)與原企業脫鉤、全部交由地方政府管理;20015年以前,企業的退休人員、全部移交給地方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管理;包括養老金的發放,物業、房產、水電氣;
二:中央直屬企業(分公司)黨組織和黨員關系,仍由原企業統管;
三:原企業給退休職工、“五七家屬工”的生活補貼費(300元一800元不等)仍有原企業發放;
四:企業廠慶、重陽節、春節三大節日,原企業給退休職工的慰問金、仍有原企業發放;
五:原企業的退休職工、因病住院的費用,沒報銷完的統籌部分、回企業可再報10%左右;
六:下崗、買斷的原企業職工,憑個人養老保險的交費單據(發票)、回企業可報銷50%左右;
七:原企業的退休職工、死亡后,喪失勞動能力的配偶、未死年子女,企業給予部分生活補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