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使用人的特殊身份而取得的,只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或者由其他法規規定的身份的人才有資格向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
按照現行的法律和政策,如果是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是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包括不能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和違法建造住宅,也不能申請農村宅基地。
雖然法律和政策規定,農村宅基地只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才有權申請使用,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一律不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包括購買宅基和違法建造住宅,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在農村擁有住宅的現象比比皆是,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在申請宅基地建房之后將戶口遷出的。
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在申請宅基地建房之后,將戶口遷出,還可以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農業農村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指出:“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農村房屋的。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村民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屬于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被依法繼承,因此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屋。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私下購買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也是造成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擁有房屋的原因之一。
那么以上三種,那些是合規的,哪些是不全規的呢?一、二是合規的,三是不合規的,所以說戶口不在農村但在農村已經蓋有樓房,算不違規,主要是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合不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