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刑法原則,甲男依法構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一、根據我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甲男與乙女存在矛盾,甲拿走乙衣服的動機是打擊、報復乙,讓其因羞恥心無法自行離開,只能老老實實待在池塘,甲的主觀目的就是剝奪或者限制乙的人身自由,讓其遭受尷尬和痛苦,事實也是因為沒有衣服遮體,乙不得不在水塘滯留24小時。
雖然甲未采用暴力手段強制剝奪或者限制乙的人身自由,但是根據生活常識,乙赤身裸體不可能獨自離開水塘,甲拿走衣服的行為與強行捆綁并將乙限制在特定空間的行為并無本質區別,實質均是剝奪或者限制了乙的人身自由,且達到一天之久,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非法拘禁罪。
二、有人認為甲可能構成盜竊罪,但是甲的主觀故意是報復乙,顯然不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而且根據生活常識,偷走一身女性穿過的衣服,不可能獲得多少可觀的利益,也不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拿走衣服是犯罪的手段,而非動機,甲的動機在于報復乙,讓其無法離開水塘,其目的在于限制乙的人身自由。所以,無論衣服的價值是否達到盜竊罪的入罪數額標準,均不能構成盜竊罪。
至于衣服,如果尚存,原物返還;如果滅失,照價賠償。這種情況如同甲在故意傷害乙的過程中,將乙的衣服撕爛一樣,甲的主觀故意是為了傷害乙的身體,而非破壞乙的衣服,所以甲僅應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但卻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當然被損毀的衣服依法應當賠償。
三、有人認為甲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但甲主觀上沒有尋求性刺激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強制猥褻的行為,而且甲偷偷摸摸,生怕乙發現自己,自然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四、有人認為甲可能構成侮辱罪,但是該罪名要求具有公然性,即實施侮辱行為時要當眾,應當為他人知悉,從而達到破壞他人名譽、暴露他人隱私的目的,但是題目地點位于偏僻池塘,很少有人會來,不然乙也不會大膽地脫光了衣服在此洗澡,甲當然也知道此處人煙稀少,不可能達到侮辱乙的目的,故甲的主觀動機是讓乙“有來無回”,進而無法自由離開此地,從而達到報復懲罰乙的目的,自然不構成侮辱罪。
五、還有人認為甲構不成犯罪,該觀點顯然與刑法規定不符,客觀上乙被甲限制人身自由一天,符合非法拘禁罪關于情節嚴重的要求,而且甲為了達到限制乙人身自由的目的,蓄意跟蹤,然后偷偷拿走乙的衣服,讓乙赤身裸體待在水塘,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甲的行為可謂動機卑劣、手段齷齪,為人不齒,這些都會成為法庭進行量刑時可能考慮的酌定從重情節。
假如乙因在水中無法承受痛苦、折磨,導致重傷,依據法律規定,對被告人甲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導致乙死亡的,依據法律規定,對被告人甲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甲的行為如何定性,關鍵是分析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某罪的構成要件,然后結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刑法原則進行條分縷析、綜合認定,并依據證據裁判原則進行準確定罪、精準量刑,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以上系筆者愚見,不妥之處敬請諒解,歡迎批評指正,謝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