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可以和題主所述情形對比,不過此案的腦回路有些清奇:
小李和幾名同事一起租了一套單身公寓。這天,一名陌生男子偷偷尾隨小李,進入了她的房間,還不讓她鎖門。后來她好不容易把門給鎖了,男子就在外面一直踢,直到把門踹開。之后男子惱羞成怒,用凳子砸暈小李就要實施侵犯。同事急忙趕出屋外呼救并報警。公寓樓上的趙先生聽到呼救聲急忙下來幫忙,他一把扯開男子,對方回擊他兩拳后,他遂將對方撂倒。
但讓趙先生沒想到的是,三天后他卻被公安以故意傷害罪,押進了看守所。理由是因為他在制止男子時,踹了對方一腳,造成其內臟損傷,經鑒定達到輕傷二級。
故意傷害致輕傷二級,僅依此結果,趙先生非但不是見義勇為,反而還要賠償對方的身體損失,且還會承擔刑事責任,面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不過在筆者來看,趙先生的行為同題主所述的情形一樣,在《刑法》上具備防衛的性質,在《民法》上具備見義勇為的性質,之所以趙先生會暫時被拘留,是因為沒有判斷清楚防衛是否過當的問題。
此案同題主所述的情形,在《刑法》上判斷是否過當的標準是一致的,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接著我們將這兩起案件依次代入分析就好:
此文所述案件中,小李等人正在面臨被強奸的危險,更何況自己已被砸暈,面臨的人身危險更大,此時趙先生如果是基于防衛目的先將男子扯開,然后在男子攻擊自己時一腳將他踹倒,使其無力再反抗的,雖然造成男子輕傷二級,但此結果并不過當,趙先生所為構成正當防衛。
并且,此處的扯開男子和應對男子的攻擊應當視為一個整體的防衛行為,站在防衛人的角度來說,光扯開還不足以平息對方的不法侵害。
當然,從《民法典》的角度來說,趙先生還屬于為了他人的利益實施緊急救助行為,也構成見義勇為,還構成民法上的正當防衛。對此《民法典》規定,正當防衛造成侵權人損害的,防衛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趙先生也就不用給對方造成輕傷二級的后果進行賠償。
再說說題主所述的情況,如果有人在持刀行兇,表哥上前將歹徒打死,表面上看這也符合《刑法》上述規定的情形,應當構成正當防衛,不用給死者家屬進行賠償。不過,由于細節不清楚,所以處理時還要分情況討論。
1.持刀者被打倒昏迷后,表哥依舊不收手最終將其打死。這種情況下,表哥所為屬于事后防衛,即明知對方停止侵害,已無侵害能力,但依舊追擊致發生傷亡后果。此時他不僅要給對方賠償,還要承擔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2.持刀者在行兇時,表哥及時出手制止,但因為出手太重導致對方死亡。這種情況下,雖然持刀者死亡,但是表哥的行為屬于防衛導致他人死亡,由于對方持刀行兇,適用以上《刑法》所述,故表哥所為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當然也就不用賠償。
以上即為筆者對該問題的簡要回答,法眼評析熱點,見證人生百態,歡迎各位留言、評論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