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來從事人員懲戒工作,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在職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機關工作人員,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之后刑滿出獄,根本就沒有任何補齊養老保險的可能性。為什么這樣說呢?
毫無疑問,在黨政機關工作的機關工作人員,通常有兩種具體身份:絕大多數人是公務員,也有少量的機關工勤人員。這兩類人一旦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到監獄實際服刑,首先必須依法給予政紀(或政務)處分,而處分結果肯定是:開除處分。至于具體的政策依據,分為兩種情形:
1、對于公務員來說,給予其處分的法規依據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币簿褪钦f:公務員一旦因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不論判處的刑罰是主刑還是附加刑,也不論刑期的長、短,必須一律給予開除處分,對任何人都是如此。以前,可以在判決書生效后立即開除。自2018年監察體系改革之后,公務員的職務犯罪問題,由本級監委直接管轄,并進行調查和移送審查起訴,在判刑之前肯定就已經開除了公職。
2、如果本人為機關工勤人員,給予其處分的政策依據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原因也非常簡單:《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非常明確地規定:“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币簿褪钦f:機關工勤人員在政紀處分方面,直接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不適用公務員的處分法規。而在實體的處分政策依據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很明顯:必須進監獄服刑的刑罰,肯定是有期徒刑。而判處了有期徒刑的具體處分檔次,一律為開除處分。沒有任何通融的余地和可能。
總而言之:必須到監獄服刑的機關工作人員,不論本人具體是什么身份,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再看開除處分的法律后果。實事求是地說:開除處分的法律后果是極為嚴重的:
1)立即失去了公務員身份,立即終止本人與單位之間的人事關系,徹底地失去了工作崗位,并從做出處分決定之日起立即停發工資,停止繳納個人和單位雙方共同負擔的養老保險費,本人從此成為了一個失業人員。
2)開除處分之前本應依法享受的視同繳費年限一律清零,即:直接作廢。從2014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由單位配套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也不得享受,僅剩下個人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個人財產,繼續有效。也就是說:凡是受到開除處分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幾乎都因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15年的最低要求,而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基本上失去了依法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
3)服刑期間禁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刑滿出獄之后,重新就業受到諸多的嚴厲限制,就業之路無比艱難。因有犯罪記錄,機關、事業單位徹底禁止錄用,國有企業也不大可能接納。情況好一些的人還有可能在非國有企業想一想辦法,大部分人只能無奈地成為靈活就業人員。
再次、分析一下題主提到的幾個關鍵問題。題主根本沒有提到具體的刑期,可這恰恰是個關鍵問題。毫無疑問:A、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是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截止目前尚不足6年時間。在此之前的所有工齡均為視同繳費年限。B、因犯罪行為視同繳費年限被徹底清零之后,屈指可數的實際繳費年限僅為4年(60周歲為法定退休年齡,肯定停止繳費),可他又坐監獄去了。C、政策上,服刑期間肯定不讓繼續繳費。D、如果刑期超過6年時間的話,此人的實際繳費年限為零,出獄之后又已經62歲了,重新就業、繼續繳費事實上都是不太可能的。既使刑期僅為三年,實際繳費年限不過只有三年。E、而目前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只能以逐年逐月的方式進行,人社部已明確地禁止以任何方式補繳以前年度的養老保險費。也就是說:要補繳被清零的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完全沒有任何的可能性。
說到底:這位62年刑滿釋放走出監獄的前機關工作人員,這一輩子基本上不可能以城鎮職工的身份辦理退休手續,當然更不可能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刑期較短,即從2014年10月1日起,尚有一、兩年的實際繳費年限,最現實的解決辦法只能是:接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按城鄉居民的身份和個人的實際繳費金額,領取當地標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當然,能領到的具體待遇金額幾乎微不足道,聊勝于無。
總之,刑事犯罪既嚴重地危害了社會,又徹底地玩殘了自己,實際上等于自殘行為。這就是違法犯罪者不得不付出的沉重的人生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