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五條規定:碼號資源占用費由占有、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承擔,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向電信用戶收取碼號資源占用費。
這個規定有兩方面含義。一方面,碼號資源為公共資源,使用者必須支付碼號占用費,就像租房子一樣,即使你不住,也要掏占用費;另一方面,碼號的占用費,由運營商支付,運營商不得向用戶收取。所以說,收取用戶的月租費,不但不合理,也不合法。
但是值得注意的一點,現在運營商的手機號資費,已經不存在月租費一說,人們所理解的“月租”,只是一些碼號功能費。舉個例子:某運營商曾經有一款月費7元的手機號,其中5元為來電顯示費、2元為炫鈴費;還有一款月費10元的手機號,其中包含100分鐘通話時長。所以說,手機號的月費不等于月租,而是一些功能費或者套餐費的總稱而已。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停機保號”。如果你的手機號暫時不使用,你可以辦理停機保號業務,每個月支付少量的費用,即可確保號碼不被銷戶,但是手機號處于停機狀態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