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過日子,只要不是原則上的問題,就沒有什么不可諒解的。年輕人不能腦袋發熱,感情是需要雙方進行經營培養的,要有包容,永遠要記住結婚時候的誓言,認真嚴肅負責的對待婚姻,才是正確的。
特別是當有孩子的時候,隨隨便便的就想輕易離婚的話,無辜受到傷害的恰恰是年幼無知的孩子,要是從此生活在失去父親或者是母親不完整的家庭里,很可能孩子就會在性格上產生自卑和孤僻的現象,而改變孩子一生的命運。
就如樓主所提,想和老婆離婚,她也同意,有個一周歲的孩子,兩家經濟條件差不多,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誰的這個問題。如果你們能想到孩子的話,就不會離婚了,為什么就不能重新培養感情,一家三口樂樂呵呵幸福的生活在一起呢?
要是我勸不醒你的話,那我只好依法來回答你這個問題啦。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弄雙方有共同擔負起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責任和義務,這個義務必須履行到孩子年滿18周歲成年才算終止責任。
法律還規定,孩子的監護責任權可由離婚雙方協商,輪換著一替一年的承擔,也可由父親或者是母親單方承擔。同時規定,有孩子監護權的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對方來探視孩子的權利,也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孩子探視父親或者母親的權利。
無論你們是想協議離婚,還是走法律的程序,依法裁決解除婚姻,依法在兩周歲以內哺乳期的孩子,無論離異后雙方的家庭經濟有沒有差異,孩子的監護權是屬于母親的。除非母親主動放棄孩子的監護權,父親才能擔任孩子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