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
對于刑事錯案,很多人呼吁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其實,追責也要講求依法。有關司法解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即要以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為要件。
所謂故意,即明知錯誤而為之,且是有意為之。所謂重大過失,通常表現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沒有依法辦案,或者有重大疏忽,由此導致錯案。
除此外,原則上不應追究原辦案人員的責任,否則就成了不依法追責了。當然,如果確實存在不很嚴重的問題,也可以適當輕處罰,如警告、記過之類。
由此,純認識問題不屬于追責的范圍。由于當時的認識所限,尤其偵查技術落后,不應歸責于辦案人員。所以,對葛大杰是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