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判處監外執行的犯罪人員,已經開除黨籍,公職可以保留嗎?
答案是:要區別不同刑罰種類、不同身份公職人員而定。
一、判處監外執行犯罪人員
判處監外執行犯罪人員,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管制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二)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拘役,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拘役期滿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指定監管場所執行,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三)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新的犯罪行為,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四)暫予監外執行人員
《監獄法》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p>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二、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
國家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工作人員,既國家公務員,以及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國家公務員
黨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犯罪被判處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實體刑罰,也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無論收監執行、監外執行與否,一律予以開除公職行政處分。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當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俗稱監外執行的。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罰的,參照國家公務員處理。
五、國有企業工作人員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指的是具有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罰的,參照國家公務員處理。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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