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您是想離婚的一方,而另一方不愿意離婚,您夫妻雙方是否有嘗試冷靜下來進行溝通呢?或者有沒有聯系過婚姻治療師或心理咨詢師協助雙方進行溝通。看看雙方是否還有感情,覺得還有和好的可能。
2、如果您覺得沒有可能挽回,或者對方做了一些事:譬如出軌、家暴、遺棄家庭成員等一些讓您覺得無法接受的事情。但對方在不愿意離婚的情況下,那么您只能通過起訴離婚的方式來結束這一段婚姻。
但是,不一定起訴離婚,就能判離。對于這些酌定判離婚的情形,是否準予離婚,主要由法官結合實際案情自由裁量。還有些人認為,第一次判不離,隔了6個月第二次再起訴離婚,就一定能離成。可不一定!我國法律并沒明文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準予或不準予離婚,關鍵還是要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感情確已破裂”。
一般來說法官在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那么如果您需要離婚,就需要從這幾方面入手,搜集可以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一、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或有與他人同居的,可以搜集如下材料:
1.重婚的結婚證;
2.一方與第三者按傳統習俗舉行婚禮的證據材料,例如婚紗照、婚禮請帖、現場照片、錄音、錄像資料、證人證言等;
3.婚外情被曝光后一方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例如“保證書”“道歉書”等;
4.夫妻一方與第三者關系親密的證據,例如照片、視頻、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聊天記錄等 ;
5.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同居生活的證據材料,例如雙方的租房、購房合同、物業證明、證人證言等;
6.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7.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相關機構以夫妻名義進行登記的資料,例如計劃生育信息登記、暫住信息登記、街道居委辦事登記、物業信息登記、生育子女醫院登記、子女出生證信息、就讀信息登記等。
二、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以搜集如下材料:
1.報警回執、公安機關出具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告誡書、驗傷報告;
2.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3.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4.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5.就診的病歷資料、醫院或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傷情鑒定;
6.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7.家暴發生時的錄音、錄像,受傷后拍攝的傷情照片等。
三、夫妻一方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可以搜集如下材料: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等證據材料。
四、夫妻一方系因感情不和且不存在婚姻過錯而要求離婚的情形,可以從以下方面搜集證據材料:
1.雙方夫妻感情基礎薄弱的證據,如認識時間短、了解不夠充分、結婚倉促;
2.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的,如婚后未能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的、婚后經常吵架的,甚至發生肢體沖突的,可搜集吵架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資料等;
3.婚前婚后,夫妻一方或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不能和諧相處的,如婆媳矛盾等;
4.夫妻雙方已分居的,如分居協議、租房合同、證人證言、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
5.雙方已有初步離婚意向以及對離婚事宜進行協商的,如曾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