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死亡,是什么原因?車禍?突發心臟病?又或者是被害還是是啥的,需要說清楚,互相不熟悉,一桌子人又如何認識呢?這一桌子肯定有一個核心的主持人,也就是掏飯錢的,他(她)把大家組織起來,大家一塊吃飯,他(她)認識所有人,只是,除了這個組織人外,其他的人,互不認識。
那么,出現其中一個人回去后,死亡,一桌子人,該不該負責呢?從個人的情理來說,是不應該負責,因為我就是來參加吃飯,各自飲酒,屬于正常的吃飯聚會的一個程序,離開后,中途一個人死亡,不該讓其他人來承擔責任,理由有三:
1、不是在酒桌上勸酒喝死的。如果說,他不能喝酒,但在酒桌上,大家不斷勸酒,喝死了,勸酒人,確實要負一定責任,這個人,已經離開后死亡,說明走的時候,人是好的,因此,一桌子人不應該承擔責任。
2、都是成年人,為各自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如果是明知道對方是未成年人,在一桌子上,一塊飲酒,未加以勸解,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個死亡的人,屬于成年人了,那么,他(她)就應該知道自己能不能喝酒,該不該喝酒,如酒駕車禍死亡,你開車了,還喝酒,就不應該,喝酒了,就不應該開車,自己作為成年人,有自我判斷意識,如果你知道自己有心臟病等各類疾病,明知不能喝,卻要喝,喝死了,那么,作為成年人,也要為自己的喝酒負責。
3、不管是哪一種原因導致死亡,雖然跟喝了酒有關,卻跟同桌無關。第一、如果有病不能喝酒,同桌不知道你有病,沒法提醒你,即便知道你有病,提醒不提醒,也不是同桌喝酒人的責任和義務,他們可以提醒你,也可以不提醒,不能因為明知同餐桌上的人不能喝酒,他喝酒了,同餐桌參與人沒有提醒就要追責任,說不過去,就如同你大街上突發疾病,路人沒有施救死了,總不能追究人家責任吧。第二、你是成年人,該不該喝,能不能喝,自己有個度。第三、喝酒后,大家也不知道后面的事情,無法預知和判定會發生的事情。
所以,同桌人不該擔責,且也有這樣的案例,如下:
去年南京一個判決,也說明不需要承擔責任:南京的老張在年會聚餐時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發現死亡。公司給死者家屬賠了56萬元,家屬將當天和老張坐一桌的同事老黃告上法庭,索賠20萬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綜合考慮,認為老張過量飲酒導致死亡,老黃對此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駁回老張家屬的訴求。
不過,還有一個案例,卻有承擔責任的,如下:
2017年6月8日,王某與小李等6人受邵某邀請參加酒席,慶祝其喬遷新居。席間,幾個人相互劃拳并敬酒,酒席結束后又來到邵某的家里喝茶聊天。晚上,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暈倒,在送醫途中死亡。經司法鑒定,死亡原因為飲酒、飽食等因素誘發和加重冠心病發作而猝死。隨后,王某的家屬將邵某、小李等6名同席人員告上法庭,最終法院認定同席的6人對王某的死負有一定責任,判決6名被告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共計7萬余元,其中作為聚會組織者的邵某承擔30%的責任。
法律解答:生活中類似于案例中飲酒人因醉酒受傷或死亡的情況并不少見。 作為同席飲酒的人,事實上已經建立了法律上的關系,彼此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顧義務。具體而言,在飲酒時對其他飲酒人一般應當承擔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不讓其過量飲酒;在酒后還要承擔扶助、照顧、護送的義務,保障飲酒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