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兒子陳思在2016年的時候因搶劫罪被判刑9年,他們一家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結果二審還是維持原判。
之后,他被送去勞改。
在勞改期間,他不停地申訴,但是申訴書寄出去之后每次都是泥牛入海,見去不見來。
因為申訴,監獄認為他不認罪不服法,干警多次找他談話,他屢屢頂撞,因此被關了半個月的禁閉。
禁閉解除后,他主動找干警談話,說決定放棄申訴,并想積極投入到改造中去。
他積極向上的改變得到了干警們的認可,成了犯群中積極改造的典型,為了鼓勵他,他被任命為監督崗,負責監督中隊其他犯人的勞動情況,配合干警做好監管安全工作。
其實,他這是裝出來的,他心里有他自己的打算。
2018年8月的一天,他趁外出勞動的機會成功脫逃了。
這一逃就是兩年多。
在他逃亡期間,公安部門抓獲了一個流竄作案的慣犯,強大的政策攻勢下,這個慣犯交代了一系列搶劫、盜竊案,其中一起已經破獲并結案,而該案的嫌疑犯就是陳思,刑偵部門這才發現陳思是冤枉的的,被錯抓、錯判了!
冤案很快得到了糾正,陳思家人收到法院的通知后陳思也很快得到了消息,于是,藏匿在牧區的他大大方方的回到了家,并聯系了一位律師,打算申請國家賠償。
可是,他還沒等來賠償,卻等來了一副冰涼的手銬:
他的原罪雖然得到了糾正,但是他在服刑期間所犯的脫逃罪并沒有被抹掉,依照法律,他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
后來,經過律師的努力,陳思被取保候審,兩個月后被從輕判處拘役兩個月。
之前,他從收容審查到脫逃,一共被關了兩年一個月零八天,在法庭上,他想折抵這兩個月的拘役刑罰,法官告訴他這是不允許的,他被錯抓、錯判的事實可以申請補償,但是脫逃罪的兩個月拘役不可以折抵。
雖然兩個月很快過去了,冤獄事實也得到了糾正和補償,但是他非常后悔,他說如果他在勞改隊不逃跑的話事情就不會這么糟糕,雖然只是兩個月的拘役,但是他因此就有了犯罪記錄,這個記錄必將對他以后的生活產生很大影響。
先是被錯抓、錯判,后因脫逃罪被判刑,他一直想不通,跨不過這個坎,后來,還是他的律師給他做了詳盡的講解,才使得他明白了脫逃罪被追究的原因。
律師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脫逃罪的有關解釋:
“被錯抓、錯判的人,不甘心被羈押或勞改而逃跑的,按脫逃罪論處。”
【服刑期間脫逃后案子得以平反,他的脫逃罪還會被追究嗎?為什么?】
服刑期間脫逃后案子得以平反,其脫逃罪還是會被追究!
提問中的張某之前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間不甘心被錯抓、錯判而逃跑,并且逃跑成功。
逃跑期間,他的案子得以平反,原罪搶劫罪也就不復存在了,因此就沒有搶劫罪和脫逃罪合并執行的成立條件,搶劫罪雖然沒有了,但是脫逃罪不會隨著搶劫罪的消失而消失。
根據刑法對于脫逃罪的解釋,張某在服刑期間侵犯了監獄的利益,即監獄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錯抓、錯判是緝捕和審理部門的事,跟監獄無關,監獄是刑罰的執行機關,只負責對罪犯的羈押和改造,服刑人員若對原罪定性和判決有異議,在監獄里只能通過申訴等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任何理由的逃跑行為都屬于脫逃,一旦構成,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種情況下,法院會結合前因后果,并且考慮張某在逃亡期間無犯罪情況的事實,可能會在脫逃罪的量刑范圍內,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最后的結果基本上就是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