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明明可以自然人股東自己直接投資,為什么要設立一個中間的投資公司,然后再間接的去投資子公司呢?別的不多說,最主要的就是有兩點好處。
一、可以避稅
自然人如果直接投資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公司分紅是需要參照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目,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顯然稅負還是比較高的。
但是如果改變一種形式,股東先成立一家投資公司,然后以投資公司的名義投資成立一家有限公司。這個時候最終的子公司分紅是分到投資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對于居民企業投資于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是有稅收優惠的,這是不征稅的。
可以想象這樣一個情況,如果股東想要靠著分紅金額再去投資設立一家公司。同樣是分紅100萬元,如果自然人直接投資的,最后到手只有80萬元,假設過去實繳制的情況,只能再設立一家80萬元注冊資金的公司。但是如果是通過投資公司,分到投資公司的紅利仍然是100萬元,這個100萬元再去投資設立一家注冊資金100萬元的子公司就行了。
二、防范股東風險
相信大家都知道有限公司的股東是要按照自己認繳的注冊資金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
當股東投資成立一家注冊資金是1000萬元的公司時,股東就要承擔1000萬元的責任,也就是公司如果資不抵債,無法償還債權人的債務,股東要自己掏出1000萬元來償還債務的。
但是如果股東先按100萬元的注冊資金去設立一家投資公司,然后投資公司再按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去設立一家子公司,這個時候如果子公司債務無法償還,投資公司要承擔1000萬元的債務,但是投資公司也沒有錢啊,那只能由投資公司的股東在認繳金額內承擔責任了,對于股東,他只是認繳了100萬元的注冊資金,所以最終股東只要承擔100萬元的債務就可以了。
這樣子,很明顯,對于股東來說風險就大大的降低了。
最主要就是以上兩點好處吧,當然還有其他好處,比如管理方便,股東的退出以及新設公司時候都比較靈活等等,這其實都離不開最根本的兩點好處。比如想要新成立一家1000萬注冊資金的公司,但是股東只有200萬元資金,那么可以自己認繳100萬元(另外100萬元用于認繳了投資公司的注冊資金),讓投資公司認繳剩下的900萬元即可。原理就是上面說的可以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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