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榮幸能夠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醉酒駕駛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需要追究駕駛員的刑事責任,正常的司法程序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接著對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然后偵查結束后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到檢察院,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那么就將案件公訴到法院,最后由法院進行判決,檢察院認為不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那么在檢察院就可以出具一份不予起訴決定書,這個時候這個駕駛員就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了,也就是案件到此結束,那么因為沒有判決,所以這個人就沒有刑事責任了,也就是沒有犯罪前科了。
這種檢察院不起訴的情況,意味著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既然沒有了刑事責任,就沒有了犯罪記錄,換句話說也就是沒有了案底。既然沒有了案底,自己的孩子考公務員進行政審的時候,就沒有了犯罪記錄,那么就沒有什么影響了。當然了,你去公安機關開具證明的時候,公安機關可能會給你出具你醉駕的記錄,但是你有檢察院的不予起訴決定書,就沒有任何影響了。不過個人建議,醉酒駕駛本身是犯罪行為,即使情節輕微,檢察院不起訴,我想你應該也是費了很大的力氣才得到的結果。所以作為駕駛員,還是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堅決杜絕酒后駕車的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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