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佘祥林、聶樹斌等人沉冤昭雪之前,不也是人人喊打、“喪盡天良”的被告?可不也是律師幫他們摘掉犯罪的帽子嗎?
在律師眼中,并不存在真正的好人與壞人之分。為什么要幫大家口中的“壞人”打官司,主要因為:
1、任何人包括那些“壞人”在未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都是無罪的,在案件事實已經成為久遠的歷史時,我們怎么知道這個“壞人”是不是真的犯罪了,或者就沒有無罪或罪輕事由嗎?為什么要剝奪別人聘請律師辯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理由呢?
2、任何人或機關沒有權力制約,都會變成對百姓呲牙的老虎,正所謂“有權力,必有制約”。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判,律師作為三方博弈中的一方,對公安機關以及檢察機關的行為有至關重要的制約作用,很多案件正是有律師的參與,才讓受冤當事人平反昭雪。
法律不僅要保護“好人”受到侵害,也要保護“壞人”不會受到不公平的制裁和法律以外的報復。
如果哪天你被冤枉了,或者犯了什么事被關進去了,你是不是希望能有個律師幫你辯護,維護你正當的權利?證明“壞人”有罪那是公安局或者檢察院的事情!我們律師,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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