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說法看起來是有些道理,但實際上是難以做到的。可以先不考慮一個人的身體能不能承擔這么長時間的工作,先認為這個人的身體很棒,不會出現勞累過度的問題,然后再看看在報酬上是不是得到了自己應得的報酬。
一、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也明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1997年9月《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中有這么一段問答的話: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不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可否認定其違法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九十一條和勞部發[1994]489、532號文件的規定予以處罰?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是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按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標準工時制度方面進一步作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是硬性規定,只要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就要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就是要支付加班費的。

二、關于加班報酬的規定
《勞動法》對加班費是這樣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種情形暫且不算,就算第(一)(二)兩種情形。按照715工作制,每天工作15小時,第一種情形每天就有7小時的加班,按每月22個工作日計算,每個月就有154小時的加班。第(二)種情形按每月8天計算,每月就有120小時的加班。
三、715工作制需支付多少加班費
為了便于更直觀的比較,設定一個數例來分析。假設有名員工的月工資為4400元,每月法定工作時間為22天。那么這名員工的日工資為200元,每小時工資為25元。
上面已提到第(一)種加班的情形的加班時間為154小時,需支付150%的工資報酬,即5775元。第(二)種情形的加班時間為120小時,需支付200%的工資,即6000元。兩項合計11775元。這是其原有工資的2.676倍了。加上該員工原來的每月4400元的工資,他每月的收入應該達到16175元。 如果當月有法定節假日的話,加班費還要高一些。
身體好的話,每月有這么一筆可觀的收入,相比于每月4400元的工資應該是很高了,員工會樂意做的,這就是前面說的看起來是有道理的。下面就分析下企業樂不樂意的問題。

四、企業支付這樣的報酬是否劃算
再假設一下企業除了支付員工的工資外,還要負擔五險一金,單位的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16%,醫療8%,失業2%,工傷1%,公積金12%,總共是39%,可能企業還有其他福利,暫按6%來計算,企業需承擔的費用總共就是工資的45%。也說是說每月除了支付每名勞動者4400元工資外,還要承擔1980元的社保及其他費用。加起來是6380元,這是聘用一名勞動者的用工成本了。
如果企業不讓前面的員工加班,而是新聘用勞動者來承擔此項工作,需要支出多少費用呢?那名員工每月總的加班時間為276小時,需要新聘1.568人來完成(假設新聘人員也不加班)。新聘人員的成本是多少呢?按前面的測算每人是6380元,1.568人就是10004元。比起企業支付給那么加班的員工還要省1771元。對于企業來說,這是不劃算的。如果加班的人群眾多,例如1000人加班,就要多支付177萬元,5000人加班就要多支付將近900萬元了。
五、員工的加班費能全額到位嗎
如果企業測算后,新聘人員還劃算些,明知是吃虧的事,為什么還要讓員工這樣加班?那就是員工加班能讓企業盈利。其中最好的辦法就是,加班費不發那么多。例如前面說的11775元加班費。企業另外弄出一套加班費的計算辦法來,比如規定什么時間算加班,什么時間不算加班,加班一天多少元等等。總之想辦法讓加班費降下來,比如降到5000元左右的加班費。員工看到,我的工資才4400元,加班費就到了5000元,總收入有1萬元左右了,高興了。這就是奮斗了,有喜悅了。
其實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被少掉了很多。企業也從勞動者少掉的加班費中獲取了幾千元的利潤(按上面的例子是6000元左右)。
因此,企業的加班費會到位,但不會全額到位。員工的加班費很有可能成為了企業的利潤。為什么讓你加班,因為你還有剩余價值。
六、是否接受715工作制
法律法規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同時,法律法規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以上的規定來看,715工作制是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的,是不應當提倡或者說是應當制止的。
作為勞動者來說,如果你覺得你的身體還可以,愿意接受那樣的加班費(不是全額),看在錢的份上,你去做了,可能沒人攔你,但是你的身體吃不吃得消,得了錢能不能很好地去享受,是你需要考慮的問題。作為我來說,是不提倡715工作制的。
作為企業來說,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宜在企業實行或推行715工作制。事多人少的話,可以多招點人來做,而不是讓員工過量的加班來完成任務。 即使要階段性的加班,實行綜合工時制,也要按規定讓員工有輪休的機會。員工加班的話,加班r費也要按規定的標準發放。這樣才能樹立起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形象,更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員工有更旺盛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
期望社會能少一些715工作制之類的違反規定的事情,也期望勞動者遠離715工作制,盡可能到模范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企業去工作。
以上如有不當,請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