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不想養哥嫂因車禍去世后留下的12歲的侄子,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肯定沒有任何問題,當然是可以的,只是有點太無情無義了。為什么這樣說呢?
第一、父母因車禍事故而去世后剩下的這個孩子,如果沒有60周歲以下的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來撫養的話,肯定就屬于孤兒。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這個12歲的未成年人小男孩,就是一個標準的“三無人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這樣的人,毫無疑問必須全部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之中,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
這里要重點強調的是:孤兒是從原來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之中單獨分出來的又一種特殊對象,其享受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要比另外兩種對象,即:60周歲以上的“三無”老年人和特定類型、等級的“三無”重度殘疾人享受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的基本生活標準高得多。例如:某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中的基本生活標準為每月751元(城市)、480元(農村),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標準已經達到每月1360元(集中供養)、1000元(分散供養)。其真正目的是:保證這些已經遭受了人間最大不幸的未成年的孩子,能夠衣食無憂地繼續上學,長大之后成為國家的有用之才。
第二、祖孫之間、侄子與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間的法律義務問題。分開來說:
1、祖孫之間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在孩子父母雙亡的情況下,如果孩子還有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年齡在60周歲以下,有相應的撫養能力,自然就必須責無旁貸地承擔起撫養孫子/外孫的法定義務,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請看截圖)。
如果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已超過60周歲,已經沒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應該在幫助孩子落實了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解決了生活來源問題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在一起生活,以照料孩子的日常生活,督促孩子認真學習,當好未成年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保證其健康地成長。
2、父母親的兄弟姐妹,對侄子肯定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從法律的角度講,對于這個可憐的孩子,孩子的父母親同輩份的兄弟姐妹們,肯定都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也就是說:這些親屬們完全可以不管這個孩子,這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至少從法律的角度講,他們確實沒有承擔這份法律上沒做出任何規定的義務,你還真給他們說不上任何的不是或錯誤。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另一方面,沒有法律義務,但肯定有相應的道德義務。人活在世人,除了必須遵守最低限度之內的法律強制性規定之外,還應該自覺遵循我國優秀的傳統家庭道德,自覺維護全社會的公序良俗,這也是毫無疑問的事情。試想一下:哥嫂因遭遇惡性交通事故同時死亡,留下一個尚在上小學的12歲的男孩子,如果有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話,尚可有一個存身之處;如果完全沒有的話,做為近親屬的叔伯姑母們、舅舅姨媽們,如果也完全不顧一母同胞的血肉親情,不體恤孩子的現實困境,完全置之不理,那他們還有哪怕一點兒正常人的感情嗎?這些人還是人嗎?法律當然不會追究他們的責任,但在人倫道德方面,被人戳脊梁骨則是無論如何也無法擺脫的結局。人和動物的區別,就是人是感情動物,會念及親人,會遵守社會普遍認可的倫理道德標準。
第三、這個孩子今后的生活,究竟應該怎么樣安排?做為一個經常處理這類難腸事的民政人,我認為要做如下的安排:1、由親屬們積極地出面溝通、聯系,盡快給孩子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徹底解決孩子今后的生活來源問題,并且肯定完全夠用。此類事情,在民政部門辦理的過程中,肯定也會一路綠燈,沒有任何問題。這樣一來,無論是任何親屬當法定監護人,還是照料日常生活,起碼不用他們再負擔孩子的日常生活費用,減輕親屬們的經濟負擔。2、慎重地征求孩子的意見,按照最有利于孩子順利成長的原則,由親屬們共同協商,給孩子確定一名法定監護人,負責孩子的日常生活照料,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這既是法律的明確要求,又可以把監護責任具體落實到個人,防止出現推諉扯皮。一般來說:以爺爺、奶奶最為理想;次則外公、外婆;再次為父親的兄弟姐妹們,最后為母親的兄弟姐妹。3、如果實在沒有親屬照料,可與縣級民政部門協調溝通,申請到縣級民政部門管理的兒童福利機構進行集中供養。4、如果以上幾點均辦不到,在有合適的收養人時,也可以在征得孩子同意的情況下,將孩子送給收養人收養。此時,一定要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這里要強調的是:將孩子送給他人收養,等于組成了一個新的家庭,與原來的家庭、親屬的血緣關系、法律關系將會被徹底地一筆勾銷。從此一拍兩散,唯愿以后各自安好,從此互不干擾,當然血親也就成了陌路人。
毫無疑問:這是最為慘痛的親情悲劇!!多少有一點兒人性和良心的親屬們,都不會把事情做得這么決絕,這么不留任何余地!眼睜睜地讓一個12歲小男孩經歷一次又一次不可承受的人間慘劇!!在此,我鄭重呼吁普天之下的人們,假如十分不幸地遇上這類事情,還是以更善良、更有擔當一些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