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太理論化了,因為合同的有效及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雖然是借條,但本質上也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規定,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那雙方簽訂的合同便是有效的合同。
所以,從問題來看,這個借條并不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屬于欺詐、脅迫,或損害公共利益等情況出現,這個合同便是有效的合同。
但是,合同的生效則是另一個問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合同生效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民間借貸的合同是以提供借款為生效條件。寫了借條,卻沒有實質的現金支付,也無轉賬,說明并未交付借款,合同便未生效。
這些是理論問題,但是實際中又是另外一回事。
若有借條的話,而借款金額又較小,對方辯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這也符合一般的社會交易習慣,法院也是有可能會予以支持。若是借款金額較大或巨大的情況,這個時候以現金交付便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相符,法院會根據出借人的經濟能力、金額大小、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和當事人之間的親疏關系等因素,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進行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