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嚴重的犯罪,尤其是女性朋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答案是肯定構成犯罪,這是毋庸置疑的,保護女權是有法可依的。(我不知道其他問題那些留言的人是怎么想的,明明是強奸罪,你們卻當成了熱鬧在看。)
我鄭重的糾正某些人的錯誤答案,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法律明文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就是強奸罪。這白紙黑字寫著呢,我就不知道那些個頂著厲害的頭銜的大V是怎么說出“夫妻關系(法律界定的)沒有解除,還不存在強奸一說的”。不是我這人愿意挑毛病,而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這容不得半點瞎掰,我必須糾正你,不然你就會誤導讀者。
我先來說說我查閱資料后對結婚證與合法夫妻的理解:
結婚登記證是我國為確定男女雙方是“法律上認可”的合法夫妻而頒發的證明。當離婚后,會變成離婚證,也就是說你拿到離婚證后后,從法律角度上講,你們已經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了。但是,假設你們是情侶或性伴侶,發生性關系只要是自愿的,就沒有任何問題。只要是雙方在自愿的情況下發生性關系,法律上是無法定義成強奸的。記住,是自愿的。但如果不是自愿的,那就是強奸,跟有沒有結婚證是沒關系的。
離婚判決書未生效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系,是構成強奸罪的。
但是,凡事講究一個證據,如果沒有監控,丈夫又沒有對妻子進行毆打、虐待、人身傷害等,是很難被認定為強奸罪的,如果有上述行為,那不僅僅是強奸那么簡單,還包括故意傷害、虐待等罪名。
所以構不構成強奸罪與你們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沒有任何關系,只要你能拿得出證據,那你的丈夫就是強奸。
最后我加粗加上一句,我是個男人,但我深深的知道,一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就是強奸。